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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將開始新一輪的
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項目
①入庫技術審核;
②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
帶您快速讀懂
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
相關政策
什么是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
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和協同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資金。工業企業可作為項目實施主體申請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用于具體的符合申報條件的工業污染治理項目。
如何申報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
符合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重點支持項目要求的企業可向轄區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報資料,經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初步審核后進入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系統進行入庫申報,經省、市審核后,生態環境部每年4月和9月分別組織開展一次項目入庫審核,審核通過后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
申請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有哪些要求?
治理技術要求:工業污染治理主要支持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揮發性有機物企業源頭替代、低效治理設施提標整治、園區和集群治理、VOCs“綠島”建設等項目,對未明確治理技術和治理目標、企業達標排放改造、非成熟高效治理技術、煙氣脫白(煙羽治理)、新改擴建“三同時”項目、節能改造項目等不得申請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存在嚴重環保失信和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得申請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
績效目標要求:項目技術路線科學、環境效益良好,主體工藝成熟、高效、適用,工程績效明確、可量化、可考核,項目建成后能夠可持續運行。
申請資料要求:主要包括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項目成熟度證明材料、項目績效目標申請表。
資金配套要求:企業污染治理類申請項目,投資額不得少于200萬元,企業配套資金比例不得少于50%(VOCs源頭替代不低于80%)。
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
支持
VOCs綜合治理哪些項目?
計劃或正在開展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達到進一步VOCs減排的項目,包括源頭替代、末端治理、無組織排放治理等。
1. 源頭替代。
因實施低揮發性VOCs原輔材料替代而產生的工藝過程、配套設備等必要改造的項目。
2. 末端治理。
末端治理升級改造采用的工藝應為成熟高效的治理工藝,如:熱氧化爐(TO)、催化燃燒(CO)、蓄熱式燃燒(RTO)、蓄熱式催化燃燒(RCO)以及吸附濃縮與上述工藝的組合等。
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不納入范圍:
(1)達標治理項目;
(2)未明確治理技術和治理目標的項目;
(3)過度治理項目,如:VOCs產生量較小,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并離線運行的;
(4)環境效益改善不明顯的項目,如:原治理工藝已為高效治理工藝的(旋轉RTO替換為三室RTO);
3.無組織排放治理。
所涉項目應在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及相應行業排放標準的前提下,進一步采取有效減少VOCs無組織排放的項目,如:提高VOCs廢氣收集率改造工程、更換為高流低壓噴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