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政策及標準
1、《河北省建設用地使用標準(2024年版)》
本指標是對全省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整體規劃建設和新建工業項目進行控制,主要包括規劃建設用地構成比例和新建工業項目兩方面指標,突出開發區主導功能定位,優化開發區總體布局,提高新建工業項目節地水平,推動開發區節約集約高效用地。本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2、《山東省安全評價機構信用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進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安全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部第1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3、《天津市城鎮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改善水環境質量,防治城鎮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4、《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5、《內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內江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6、《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7、《瀘州市大件垃圾管理辦法》
為加強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瀘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區縣建成區范圍內因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工業建筑業生產活動、園林(物業小區)修剪中產生的大件垃圾、廢舊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不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8、《清遠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為了實現城市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9、《南四湖流域(江蘇區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576-2023)
文件規定了南四湖流域(江蘇區域)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項目、排放限值、監測要求、達標判定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適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蘇區域)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水產養殖和醫療機構之外的所有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10、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4/ 4542-2023)
本文件適用于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和醫療機構之外的所有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11、河南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41/2469-2023)
本文件規定了南四湖流域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和醫療機構外的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監控要求、達標判定及實施與監督,適用于南四湖流域(河南區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12、北京市《生態質量監測網絡建設技術規范》(DB11/T 2175-2023)
本文件規定了天地- -體化生態質量監測網絡的構成,包括地面生態監測站地址的選擇、固定樣地的布設、遙感監測體系的構成以及監測指標的設置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生態質量監測網絡建設。本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13、北京市《揮發性有機物車載移動監測與評價技術規范(DB11/T 2174-2023)
本文件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車載移動監測系統、技術性能要求及檢測方法、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數據統計要求和監測結果評價等。本文件適用于工業園區或重點地區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車載移動監測工作。本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14、北京市《加油站油氣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8-2023)
本文件規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卸油、儲油和加油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于現有加油站企業汽油油氣排放管理,以及加油站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 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投產后的油氣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15、北京市《儲油庫油氣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6-2023)
該標準規定了儲油庫儲存、收發汽油和航空煤油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適用于現有儲油庫油氣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儲油庫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 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油氣排放管理,但不適用于于生產企業內罐區的油氣排放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16、北京市《油罐車油氣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7-2023)
本文件規定了油罐車運輸汽油和航空煤油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現有油罐車的油氣排放管理,以及新投入使用的油罐車的登記及其使用后的油氣排放管理。除汽油和航空煤油外的油品執行GB 20951《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17、北京市《數據中心能源效率限額》(DB11/T 1139-2023)
本文件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并歸口,2014年首次發布,2019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文件規定了數據中心能源效率限額指標要求、統計范圍和計算方法、節能措施與管理;文件適用于全年電力能源消耗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數據中心能源效率的計算和考核。本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18、山西省《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運維檢查與考核技術規范》(DB14/T 2967-2024)
本文件規定了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運維檢查與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例行檢查、聯機比對、顆粒物手工比對、考核和歸檔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山西省境內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基本項目運維檢查與考核工作。本標準自2024年4月3日起實施。
19、山西省《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指南》(DB14/T 2970-2024)
本文件提供了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的指南,包括管理機構建立、碳排放管理方針制定、碳排放管理方案制定、資源配置與支撐機制建設、實施過程管理、評價與審核、改進。本文件適用于電力、化工、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化和煤炭等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管理體系的建設,其他行業企業可參照執行。本標準自2024年4月3日起實施。
20、山西省《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管理體系評價通則》(DB14/T 2971-2024)
本文件規定了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管理體系評價的原則和依據、評價實施、評價方法和評價結果應用。本文件適用于依據DB14/T 2970-2024建立并運行了碳排放管理體系的重點行業企業所開展的碳排放管理體系自我評價。本標準自2024年4月3日起實施。
21、山西省《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建設驗收技術規范》(DB14/T 2965-2024)
本文件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功能和性能、監測站房建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安裝、技術指標調試檢測、聯網和驗收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山西省境內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建設驗收。本標準自2024年4月3日起實施。
22、山西省《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系統運行維護技術規范》(DB14/T 2966-2024)
本文件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系統運行維護的總體要求、技術要求、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以及數據審核和處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山西省境內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系統運行維護。本標準自2024年4月3日起實施。
23、山西省《煉焦化學工業危險廢物焦爐協同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DB14/T 2968-2024)
本文件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危險廢物焦爐協同處置環境保護的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危險廢物類別、收集、轉運、貯存、預處理、處置和環境管理。本文件適用于煉焦化學工業企業自身產生的危險廢物利用焦爐協同處置過程的環境管理。本標準自2024年4月3日起實施。
24、山西省《焦爐協同處置污泥技術規范》(DB14/T 2969-2024)
本文件規定了焦爐協同處置污泥的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污泥轉運、污泥摻配、污泥處置和環境管理。本文件適用于焦化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在焦爐中的協同處置,污泥經鑒別確定為危險廢物的除外。本標準自2024年4月3日起實施。
25、《四川省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鞏固提升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成效,根據《關于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3〕366號)有關要求,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方案。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成與實際需求動態匹配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試點項目布局更加合理,收集總規模不低于15萬噸/年,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轉運更加及時,貯存更加規范,環境風險更加可控。本方案自2024年4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6、《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設施穩定運行,改善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建成區以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農村生活污水指農村居民生活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產生的污水,不包括工業廢水、畜禽養殖廢水和醫療機構廢水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指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構)筑物、設備及附屬設施,包括集中處理設施和分散處理設施。本辦法自2024年4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9日。
27、《山東省水泥行業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
本指南適用于山東省水泥行業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新建(含異地搬遷)、改擴建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行業類別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3011 水泥制造”。不適用于依托現有水泥窯進行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改的建設項目。本指南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1日。
28、《山東省電解鋁行業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
本指南適用于山東省電解鋁行業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新建(含異地搬遷)、改擴建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行業類別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3216 鋁冶煉”中的電解鋁。本指南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