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8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
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典頒布恰逢世界環境日前夕
而這部法典也有“綠色民法典”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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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其不僅確立了綠色原則作為民法基本原則,還以近30個分布于物權、合同、侵權責任等各編的綠色條款,系統構筑了貫徹生態文明理念的綠色法條體系。這部當之無愧的綠色民法典,對于環保事業和民事立法均具有風向標意義。
調整民事主體人身財產關系的民法典
以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為特質
通常并不限制物權形式和合同自由
而百余年來
各國民法典不斷向綠色化發展
對物權形式與合同自由予以適當限制
據學者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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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總則編第9條明文宣誓“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并將之規定為民法基本原則,適用于整個民事領域。這是作為近現代民法前提假設的“理性經濟人”人性標準向“生態理性經濟人”的一種發展,將生態倫理、綠色發展理念、生態安全等融入其中。
| 第二
物權編第326條宣誓了“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并劃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的綠色邊界,第346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 第三
合同編對合同履行作出了綠色附隨義務的限制。之前有判例,一方請加工方定制陽臺防護網,并負責安裝,合同約定全部材料均須為304不銹鋼,特別注明“含配件”,不久買方發現固定護網的膨脹螺絲生銹,后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拆除整個防護網并重做。法院審理認為,賣方確實存在違約,但拆除重做不利于“節約資源”,判決以賠償替代重做。
這次民法典新增規定: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就是對綠色原則的一種貫徹。
第558條增加了“舊物回收”的后合同義務,即“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619條還增加了“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包裝方式的要求。有了這些條款,諸如打印機墨盒硒鼓的回收、網購產品的外包裝回收重復利用、月餅盒的簡易包裝等問題,有望得到更好解決。
| 第四
侵權責任編設立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綠色專章。
首先,該章依次規定了侵權責任所救濟的加害原因行為全面涵蓋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相對于之前的侵權責任法僅以污染環境行為為原因行為,民法典的環境侵權救濟范圍更廣。
其次,舉證證明污染者的污染行為是造成受害人損失的原因,在實踐中,對于受害人而言十分困難,為了體現對污染受害者的傾斜保護,民法典規定了由污染者、破壞者承擔這類舉證責任,證明其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將由加害人承擔不利后果。
再次,對諸如一條河流上游有多個化工廠排污造成下游養殖戶財產損失這類“多因一果”的疑難侵權案件,民法典還明確了兩個以上加害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損害時,“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按份責任。
最后,對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受害人損失的,規定受害人有權選擇向有過錯的第三人,還是向污染者、破壞者求償,污染者、破壞者不得以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失為由拒絕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綠色專章的一些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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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懲戒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民法典還規定對這類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此外,該章還為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供了實體法依據,解決了環境公共利益司法救濟缺乏明確實體法規則的長期困擾,民法典首次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并明確了賠償的范圍。
民法典還規定了小區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共有;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針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噪聲等時有發生的行為,民法典第286條第二款特別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這些綠色條款有利于構建和諧美麗社區。
回顧人類民法典綠色化的百年歷史
中國綠色民法典的誕生
必將成為以民事立法
回應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問題的
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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