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能是生態環境部“執法新政”后的首例“非現場監管方式”處罰案例。
1月17日,江蘇省南通市生態環境局破獲一起以用電監控數據作為處罰依據的案件。根據某企業治污設施用電量連續23小時數值為“0”的線索,生態環境局最終認定該行為屬于“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并予以立案處罰。
1月6日,環境部印發《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其中規定要“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
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局長曹立平表示,“非現場監管”作為一種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的監管手段,將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今后日常執法檢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治污設施用電量連續23小時為零
江蘇南通的這則案例,是由一條數據引發的。
1月16日下午,生態環境部門監控中心發現了一條異常數據:南通市通州區某企業治污設施用電量連續23小時數值為“0”,但在此期間,該企業的生產設備卻運行正常。
監控人員立即將相關線索轉交屬地。隨后,南通市通州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趕赴該企業,開展現場核查。
但是,現場核查了解到的情況卻與數據檢測不同。企業負責人在詢問多人之后,表示治污設施并未斷電,一直運行正常。
由于事發時正屬周末,企業用電監控設備的運維人員遠在南京,現場無法了解監控設備的近期管理維護情況,所以環保執法人員無法立即判斷該企業治污設施是否出現了“不正常運行”的行為。
因此,執法人員向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報告了現場的基本情況,固定了部分證據材料,決定第二天再赴企業開展進一步調查。
接到通州環境局的報告后,南通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科技執法科人員對數據進行了進一步分析。
通過將數據分析時段拉長、數據變化前后對比,配電柜布局分析等方式,執法人員找到了新的線索。
異常數據報警中未提及的一條橫杠引起了執法人員的警覺,“-”值的出現,代表著監控設備可能斷電或無法采集數據。但“-”值維持半個小時后,監控設備又可以通過數采儀上傳“0”值了,說明設備的通訊模塊并沒有故障。
同時,監控后臺網關數據顯示,在該時段內治污設施的監控設備電壓一直為“220V”、電流值一直為“0”,也排除了設備無法采集數據的可能。
再結合通州環境局提供的治污設施配電柜圖片,可以看出配電柜內并沒有備用工頻回路,在該時段內不可能有其他方式為治污設施供電。
到此,所有的分析結果已指向一點,那就是該套治污設施在斷電后,沒有重新開啟,違法事實已基本清楚。
數據分析結果出爐后,第二天,南通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科技執法科會同通州區生態環境局、運維方再次來到該企業進行調查,這一次的現場核查終于找到了答案。
通過觀看視頻監控,原來,該企業的氣泵和治污設施的線路是在一起的,1月14日下午,外來維修工人斷電維修氣泵,修好后恢復供電,但一同被斷電的治污設施開關卻無人打開。直至第二天下午巡查時,才發現配電柜電流量為“0”,巡查人員錯以為是短暫故障,所以啟動設備后未及時報告。
最終,執法人員認定,該企業在本案件中無主觀故意情形,主要問題是沒有嚴格執行巡檢制度,能夠發現設施斷電而沒有及時發現。
由于該企業主要污染物為揮發性有機物,所以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屬于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款規定,予以立案處罰。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的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也就是說,這家企業應該是被處以了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