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水泥玻璃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促進市場供需動態平衡,提升行業發展質量和效益,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等文件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印發了《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號,以下簡稱為《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堅持系統思維、問題導向,鼓勵先進、淘汰落后,對不同區域、不同品種實施差異化政策,優化產業布局,提升綠色低碳水平。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加嚴水泥置換要求,明確水泥熟料低效運行產能不能用于置換、用于新建項目置換的水泥熟料產能不能拆分轉讓等。二是完善產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轉窯窯徑和玻璃日熔化量為依據核定產能的規定,推動備案產能與實際產能統一。三是實施地區差異管理,明確對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產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原則上不得從省外置換產能等。四是簡化跨地區產能轉出程序,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同一法人企業集團內部的產能跨省轉出,可不報轉出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五是加強與能效環保政策協同,明確能效達不到基準水平要求的產能不能用于置換等。《實施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