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家公司連續被環保處罰,處罰金額巨大。那么作為企業應該如何降低被環保處罰的風險呢?
一、某鋼鐵公司被罰總計超500萬元
某鋼鐵控股公司旗下分公司,因未按照排污許可證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要求,未妥善處置固廢,大氣污染以及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等,被該市生態環境局接連出具15張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總計超過500萬元。
有處罰書顯示,2023年9月2日該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原料堆場鐵礦石、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等易產生揚塵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覆蓋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9月8日,該市生態環境局下決定書責令立即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罰款4.44萬元。
2023年10月7日,該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以暗查的方式對該公司進行了復查,發現該公司原料堆場鐵礦石、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等易產生揚塵物料仍未采取密閉或覆蓋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屬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11月8日,該市生態環境局發告知書;11月9日該市生態環境局收到回證。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市生態環境局提起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依法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該公司被該市生態環境局罰款128.76萬元。
二、某環境下屬水務公司被罰總計超800萬元
某環境下屬水務公司因超標排放污染物,被該市生態環境局罰款72.4萬元。
有處罰書顯示,“該水務公司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總氮的日均值濃度均有超標現象,化學需氧量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量為307.504mg/L,累計超標倍數為6.13倍;總氮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量為37.61mg/L,累計超標倍數為2.504倍;總磷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量為34.039mg/L,累計超標倍數為53.678倍。氨氮的日均值濃度累計超標量為0.602mg/L,累計超標倍數為0.1204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被該市生態環境局罰款72.4萬元。
據相關公告顯示,除本次行政處罰之外,該水務公司在2023年已多次收到行政處罰單,公告披露的記錄有12次, 該司公告稱已撤銷其中3項行政處罰。去掉已公告撤銷的行政處罰外,處罰金額目前超過800萬元。其中,最大的一筆處罰記錄是“因超標排放污染物”,于今年7 月被罰款人民幣780.1萬元。
三、某建工間接持股的建材公司被罰37萬元
有處罰文件顯示,某建工間接持股的建材公司因“作為建設單位,采用虛假的驗收監測報告編制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進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屬于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行為”,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被該市生態環境局于11月2日處以罰款37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該建材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提出了聽證申請并提交了陳述申辯,其中包括:選擇專業機構進行監測、驗收,盡到了建設主體應盡的義務;某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在出具相關監測報告時存在篡改監測數據行為,該行為系其單方面篡改,公司沒有參與、不知情、主觀不存在過錯;未造成危害后果;已經按照環保的規范要求采取了環保措施、增設了環保設備,投入大量資金用于廠區環保治理工作,完全可以滿足廠區環保治理及排污要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顆粒物數據不會存在超標的情況。但該市生態環境局進行了一一駁斥,并未認可。
如何降低被環保處罰的風險?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或地區頒布的法律法規或條例進行生產加工,不虛報,不造假,實事求是方得始終。
一旦因為某些失誤,出現了需要整改的情況時,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項整改工作。不抗拒,不逃避,知錯能改方能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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